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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2004)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园林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和标准。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参与城市园林项目的审查。”
  二、将第十五条第二款“城市园林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规定删除。
  三、将第十六条城市园林项目竣工,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的规定删除。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由园林单位向市、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其他经营手续,并须按批准地点设置”的规定删除。
  五、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游乐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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