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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应有绿化设计方案,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参与对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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