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的管理,定期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增强文明服务和规范服务意识,维护西安形象。”
二、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参加投标或者竞买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具备行业规定的经营条件。”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在办理车辆牌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等证件。”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到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