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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2004)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审验制度。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审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二、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中的“批准”修改为“登记”。
  三、第七条中的“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修改为:“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第八条中的“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修改为“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用途之一”。
  五、第九条修改为:“个人、单位养犬,须征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同意,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证件,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养犬登记证每年审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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