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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并实行情况通报和工作联系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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