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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五)删除第三十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武汉市燃气社供许可证》、《武汉市燃气自供许可证》、《武汉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格证》和《武汉市燃气器具检测合格标志》”中的“和《武汉市燃气器具检测合格标志》”,将该条修改为“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武汉市燃气社供许可证》、《武汉市燃气自供许可证》、《武汉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格证》”。
  (六)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未办理审批审核手续,擅自经营、销售燃气和燃气器具及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还可以没收经营器材、非法经营的燃气和燃气器具”中的“第二十八条”。
  (七)删除第四十一条第六项“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五)、(七)项、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一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中的“第二十二条”。
  十、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
  (一)删除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举办全国性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外地旅游经营者在本市设立旅游办事机构、举办旅游促销活动,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中的“举办旅游促销活动”,将该条修改为“旅游经营者举办全国性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外地旅游经营者在本市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二)删除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外地旅游经营者未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设立旅游办事机构、举办旅游促销活动的”中的“举办旅游促销活动”,将该项修改为“外地旅游经营者未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设立旅游办事机构的”。
  十一、武汉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一)删除第七条“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取得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民营科技企业证书”中的“并取得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将该条修改为“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二)删除第八条“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资质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年度审查与工商年检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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