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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修改《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部分已被: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9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

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七条“申请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已婚育龄人口,在与户籍所在地街、乡、镇、场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证(照);发生计划外生育的,二年内不予办理”。
  二、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场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公共场所,应按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设有相应规模的停放车辆的场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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