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疫情普查,严格控制内疫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急行动起来,对种禽场、养禽场、禽蛋批发市场、禽类交易市场和仓储场地等开展“拉网式”疫情普查。一是依据种禽场、规模饲养场和高密度饲养区疫情普查数据,了解疫情形势,制定科学的防控方案。二是对现存禽类、禽产品查证验物,对疫区引进的禽类、禽产品要坚决销毁,对来源不明的禽类、禽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是对粪便等污染源要采取无害化处理,切断疫源传播途径。
三、突出重点,综合防控,力争不发生
(一)加强强制免疫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对种禽场、农村散养禽户和市际间县(市)饲养的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对规模饲养禽场的家禽实行计划免疫。在春、秋、冬三季各开展一次全市范围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会战,集中进行免疫接种。坚持常年补针,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重点加强对商品肉仔鸡、农村散养鸡、鸭、鹅水禽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工作。各区、县(市)要根据辖区内家禽饲养量制订疫苗使用计划,保证疫苗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加强监测工作。各地区监测面要不低于饲养区域的60%。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2004—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负责地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采样送检工作,做到准确掌握家禽免疫状态,及时发现疫情,准确做出疫情风险预测,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要认真执行疫情诊断定性程序,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制度,自2005年2月1日起恢复高致病性禽流感零报告制度。对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对出栏禽类实行定点屠宰和到点检疫,依法取缔在市场、饭店等进行的私屠滥宰行为。对病害禽类要在屠宰场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流入市场。加强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禽类及其产品必须凭检疫证明及验讫标志进行市场交易和运输,对无检疫证经营的,要就地封存、留验,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消毒灭源工作。定期对畜禽饲养场、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等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消毒,对畜禽粪便以及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彻底消灭病源,不留死角,避免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造成疫病传播。
四、宣传教育,普及知识,形成群防群控局面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禽流感防治知识,采取培训、讲座、咨询等形式传授高致病性禽流感综合防治技术,让广大养禽户充分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危害,掌握相关防治知识,提高科学饲养、科学防疫水平。从现在起2个月内,各地区要对辖区内养殖场(户)人员普遍轮训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