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转发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
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计外字[2000]第1127号)
各区县计委(计经委)、经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园区:
现将《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214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此文件精神,就我市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外资[1999]2147号文,对鼓励类中需要和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涉及的范围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市各级审批部门须遵照执行。
二、关于我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的有关事项。
(一)《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仍按我市现行审批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允许类、限制类和鼓励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审批权限不变。
(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我市现行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计委或市经委审批。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按项目性质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审批部门在备案的批准文件发出后,应负责确认上级部门是否收到该文件。
(三)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审批范围、内容和权限仍按该通知前本市规定执行。
(四)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下的非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项目或非限制性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继续按京政发[1999]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这次下放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是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为落实国办发[1999]73号文件精神,扩大对外开放和吸收外商投资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希望各区县及市有关部门充分用好此项政策,抓住当前我国即将加入WTO和国际经济环境趋好的有利时机,加大利用外资工作力度,力争使我市批准合同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同时,在此项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其它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等问题应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若发生拆项、越权审批和重复建设问题,将追究有关审批部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