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整合国土资源系统事业机构编制。结合管理体制改革,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机构应合并设置,职能单一或承担阶段性任务的机构应予撤并。各市编办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县(市)的不同情况和工作任务提出具体的调整意见并组织实施,不搞上下对应和左右看齐。
(六)加强各级国土资源机构编制管理。要从严控制机构编制,不得超编进人。严格把好进人关,在核定的编制数内进人,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落实好经费,努力提高人员素质。清理清退临时人员。
(七)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保证国土资源部门正常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
三、强化责任,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市、县、区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开发区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土地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要提高运用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强化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职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依法行政,加强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一)强化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重大违法行为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撤销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处(局)和省国土资源执法调查总队,组建陕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副厅级建制,不另外增加人员编制。
(二)强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应是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市级可相应设置精干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县(市、区)级在国土资源局加挂执法监察队的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