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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4]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国土资源支撑国民经济的发展,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这对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强化省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权威性。要通过这次改革,切实把耕地保护、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的任务落到实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理顺体制,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一)调整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按照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设国土资源分局,分局及其所属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三)乡镇国土资源所作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按片调整设置,依法履行土地和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做好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宅基地登记及纠纷调处、地政调查、资源利用调查、违法行为巡查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征收的征地管理费全部交县(市)财政管理,严禁乱收费、乱罚款,随意加重农民负担。
  (四)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市、县、区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必须落实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并重复设置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机构,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过渡户,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做到应收尽收,并及时、足额缴入同级金库。省财政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给予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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