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平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加强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落实国家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省级支配部分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收缴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尽快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严格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要完善土地价格体系,开展农用土地的分等定级和估价工作。加强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完善土地评估报告备案、机构和从业人员从业监管制度。
规范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计划调节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要积极引导新办乡镇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五、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依法、足额、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用于补贴。市、县政府要尽快制定统一的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并报省政府审核后公布,征地补偿要做到同地同价。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中,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市、县政府要完善征地安置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用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政府要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组织异地移民安置。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建立并监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
要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省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
《决定》精神修改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的办法和程序。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制订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确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