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单独选址项目条件,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实行前置管理,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依法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逐级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县级以上政府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组织实施“金土工程”,加快各项土地基础工作,及时完成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件的备案工作。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各级政府逐级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已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督查力度。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市、县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批土地,严禁将单个项目用地拆分审批。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财政厅进一步完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实行耕地开垦费专户管理,严格按规定收缴使用,不得减免或挪作他用。政府投资项目也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四、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积极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依照国家划拨供地目录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今后,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建设用地要把节约放在首位,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对新建企业的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对企业使用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用地。各地要认真组织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或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