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防止土地审批解冻后出现“反弹”。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禁止违法压低地价招商,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充分发挥经济手段,正确行使行政手段,确保严格土地管理的制度落到实处。
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行为和现象,有关责任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实行补充耕地的监督责任追究制,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
强化执法监察。当前,要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执法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机制,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案件,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曝光。要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以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今后,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手段,健全执法监察网络,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深化土地执法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和落实土地监察制度,严格监督土地执法行为,落实责任追究。
三、严格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坚决保护基本农田
坚持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实施管理。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也不得擅自修改。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要按照国家新的计划管理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分类下达,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进行严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