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障退役士兵各项合法权益。各区县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优待安置证》制度,对退役士兵做到“凭证安置”。要履行告知义务,使退役士兵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安置的时间、方式、程序、手续等。要规范操作流程,特别是在落实指标、双向选择和指令性保底安置等环节上,严格按照
《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人事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受单位按照
《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保障、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三、接收安置的工作要求
军队是国家安全的基石。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国防、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需要。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意识,把安置任务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关心,积极协调,妥善解决。
各级政府和接受单位要做好退役士兵的欢迎接待工作,“以人为本”,加强对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街道、镇(乡)要逐一开展家访、谈心等活动,了解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帮助他们解决回到地方以后遇到的实际困难,并组织退役士兵参加所在地区的各项公益性活动。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有关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都要接受区县分配的安置任务。垂直管理的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规定,不得拒绝接受和限制下属单位接受区县下达的安置指标。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的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对有安置任务的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人事部门要予以支持和帮助,在人员编制、岗位安排等方面创造条件。所有用人单位在向社会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得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对拒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