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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强化教育培训。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更多的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要求进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区县要组织专门的高中课程复习班,帮助他们巩固高中文化基础,所需费用由教育经费予以补助。其中,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进入本市试点改革注册入学的全日制大专(高职)院校就读。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教委制定。对要求报考本市大学本科的退役士兵,继续按原规定实行加分优待。对进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要为他们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三)加强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保障和扶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除区县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具体为:
  1、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进单位就业或自主开业的,给予两年的社会保险费补助,即对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分别以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将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记入其个人帐户。
  2、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进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按其本人可享受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作为其就读期间有关费用补贴。
  以上所需经费,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此外,如本人自愿,经推荐,可进入本市青年见习基地接受职业见习。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本市实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56号)要求,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搞好职业培训。各区县要根据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使退役士兵普遍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对农村退役士兵,要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科目,加强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为农村经济建设培养管理和技术人才。同时,要选拔一批在部队表现优秀、政治文化素质较高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进行专门培训,并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农村基层干部,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和生活。原以经济补助的形式安置农村退役士兵的区县、镇(乡),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区县和镇(乡)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帮助他们克服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农村退役士兵进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区县、镇(乡)可酌情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入伍前是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退役后由区县安置部门介绍其回原单位就业;原单位撤销、注销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妥善安置。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由区县安排就业或按规定办理自谋职业。入伍前是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和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要求户口“农转非”的,经本人书面申请,镇(乡)政府审核,安置部门批准后,公安部门凭安置部门出具的“农转非”通知单,为其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手续;同时,有关部门要按“土地换保障”三联动原则,落实社会保障。
  (六)妥善处理退役士兵中的特殊情况。对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伤残退役士兵,区县政府要下达专项安置指标,予以指令性安置,接受单位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对转业士官、立功退役士兵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区县安置部门要在双向选择时给予一定的优先权,在指令性保底安置时给予适当照顾。对因军队编制体制调整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应当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官同样安置。对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做好帮扶工作。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由原征集地的区县负责接收,并比照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接收安置。凭“两书”入伍的城镇复员士官,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濒临停业、破产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负责重新安置;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由区县酌情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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