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04年
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5年1月21日 沪府发[20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精神和《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应当由本市接收安置的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由各区县落实。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
《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退出现役的;
(二)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退出现役的;
(三)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出现役的;
(四)根据有关规定,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
全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到2005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2004年冬季回沪的退役士兵,是本市停止《入伍通知书》和《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以下简称“两书”)一起发的做法以后的首批退役士兵。要在做好对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的同时,通过落实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积极鼓励、正确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探索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路子。
(一)合理制订和落实安置指标分配计划。各区县要将市政府下达的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到辖区内的接受单位。为了适当缓解区县之间安置负担的不平衡,市政府给部分区县下达一定数量的统筹任务。有统筹任务的区县要讲大局、讲纪律,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完成统筹任务,并于2005年3月底前,将已落实的统筹指标报送市安置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探索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并可在有条件的区县进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