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第1号)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6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以及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以下简称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从事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省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北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以及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内河通航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船舶及相关作业
第四条 任何船舶以及从事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五条 船舶和码头、水上装卸设施经营人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地防治水域污染措施,避免货物散落污染水域。发生货物散落污染水域的,应当迅速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 在沿海通航水域运输油类等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抵达目的港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污染物清除单位签订污染物清除作业协议,保证在发生污染事故后能够及时、有效地清除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