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4日)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凡是对调查审计对象完成案头审计并批准立案的,应于发出《转让定价税务审计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案头审计报告、《企业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呈批表》和《转让定价税务审计通知》的复印件报市局涉外处备案。
二、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做好关联申报(包括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额)的政策宣传和报表审核工作,并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分别建立工作台账,于6月15日前将统计报表(见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文件)和情况说明报市局涉外处。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审计过程中要求调查审计对象提供具体资料的,应严格按照《通知》第十八条的要求履行通知、签收和函复等工作手续,并逐户、逐次将有关内容登记台账。
四、在本市范围内需要进行协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商请有关税务机关进行,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涉外处备案。需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外省)税务机关进行协查的,或者需要到外省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九条的要求书面请示市局。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凡是对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联查户开展审计调查的,要成立专项工作组,保障人员和时间,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联查户的调整方案必须书面请示市局,经审核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才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