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各地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继续推进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各地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的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章,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认真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经反复工作,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于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各地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对接收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政府(行署)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各地要不断探索新的安置途径,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对因精简、改编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纳入2005年安置计划,按时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对生活困难、符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不断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今年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48号)和《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56号),明确了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来源和发放参照标准,完善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为推进安置改革、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了政策保障。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各地自谋职业安置改革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制定办法和措施,积极筹措经费,认真落实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逐步形成严格规范、系统完整的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