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社会职责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带头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经常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二)加强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和审判工作,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破坏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等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加强对社会面和重点单位、地区的有效控制;
(三)适时、有效集中打击盗窃牲畜、入户盗窃、盗伐(运)林木、车匪路霸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及时处理公民来信来访和受理控告、申诉,调解、疏导社会矛盾;
(五)预防和打击吸毒贩毒制毒、制假贩假、赌博、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进一步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邪教组织;
(七)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非法出入境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严格枪支弹药、民用爆炸、剧毒物品管理;
(八)加强治安防范措施,检查指导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基层单位、村(居)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结合办案,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及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检察建议,督促、协助完善管理工作机制,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责任事故以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
(九)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和办案实际,运用典型案例,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做好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工作,以及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免诉人员的回访、帮教工作;
(十一)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宗教的和民间的等手段,疏导、调处各种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