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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一)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打击危害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三)严格治安行政管理,查处各类治安违法行为,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积极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排查、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及时消除不安定因素;
  (五)适时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整治活动;
  (六)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道德和法制教育。采取措施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重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全力构建城乡社会治安防范管理体系,动员、组织公民自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认真做好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执法监督,适时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街道)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负责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贯彻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部署;
  (三)部署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
  (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五)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六)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制定对策,及时指导工作;决定表彰、批评等有关事项,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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