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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实施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公告
(2004年12月30日自治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经2004年4月1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30日起施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2004年12月30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04年4月1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自治州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公共活动场所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民间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实行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防群治路线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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