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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改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0年7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2004年11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和矿泉水。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及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增加资金投入,推进科技创新,改善水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有关规划;
  (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四)负责全省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水资源及防洪内容的论证工作;
  (五)组织指导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和农田水利、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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