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修订的《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经兰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13日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84年1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9日兰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1996年12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2月1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2004年7月8日兰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