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
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删去第三款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
三、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去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