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
  二、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须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三项。
  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五、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该条第二款修改为:“近海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440.3千瓦(599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以及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渔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