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
(1992年10月31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9月2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其他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均可以进行交易,但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技术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技术交易各方应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发展环境。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省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州、地区)、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工作。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扶持技术市场的发展,并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技术交易活动
第八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