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2004修正)

  (一)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设置非公路交通设施和标牌、广告牌的;
  (三)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四)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
  (五)行驶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的;
  (六)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运输的;
  (七)修建横跨公路的管、线、标牌及建筑物的。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时,应选在公路的一侧建筑控制区以外进行。已形成的夹公路集镇,不得再沿公路两侧发展。
  第十八条 凡与公路接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出入口,建设单位应按公路管理规定和公路技术标准,修建边沟或其他排水设施。
  第十九条 对公路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或制止、检举损坏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交通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标志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不遵守施工现场秩序,损坏施工路面及其设施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十三条第二款,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将公路作为试刹车场地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界碑,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擅自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运输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擅自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运输的,擅自修建横跨公路的管、线、标牌及建筑物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