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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2004修正)

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
(1995年9月28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10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改 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3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管理。
  高等级公路管理依照《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公民对于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检举揭发。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的主管机关。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市、县(市)交通行政部门的决定,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协助做好辖区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国土、规划、城建、工商、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相协调。
  公路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公路沿线的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公路建设征用拨用土地、拆迁、安置等工作。
  第七条 公路的命名和编号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路的命名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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