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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10号)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23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0日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议案,决定对《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改建、养护公路时,施工单位应科学安排,合理组织施工,并在公路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作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设置非公路交通设施和标牌、广告牌的;
  (三)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四)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
  (五)行驶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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