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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04修正)[失效]

  第二十五条 石林风景区的风景资源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依赖石林风景资源进行经营活动和使用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风景资源使用费和设施使用费,用于石林风景区维护和建设。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路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加强石林风景区的环境绿化,各景区周围荒地和相互间道路沿线的绿化,应当按照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各景区内零星分散土地的绿化,应当与周围景物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石林风景区人文景观的建设,应当维护历史风貌,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传统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石林风景区依法设立管理机构,在路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风景区的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社会治安、经营服务和游览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设在石林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石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石林风景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在业务上对石林风景区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支持和帮助其行使统一管理的职权。
  第三十条 石林风景区的土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需要占用石林风景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都必须先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一条 石林风景区管理机构有权对石林风景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采石取沙管理制度。石林风景区内的农户和单位,确需自用的少量沙石料,应当在二级保护区域以外,由路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地点限量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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