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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修正)

  第十四条 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修建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排洪设施。交通部门或者建设管理单位指定的临时道路应当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是具有行政职能的常设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日常工作。
  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防汛抗洪工作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三)负责监督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汛工作计划,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并组织实施洪水调度;
  (五)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
  (六)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
  (七)检查督促防洪工程的建设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第十八条 本省汛期为每年4月15日至9月30日。特殊情况下,经省防汛指挥机构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汛情及气候异常变化情况,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汛期时间。
  第十九条 防御洪水方案按下列规定制定:
  (一)黄河干流防御洪水方案依照《防洪法》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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