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三)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
  (五)组织、指导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承办劳务输出、输入;
  (六)经批准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
  (七)为职业培训机构提供职业培训信息;
  (八)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应当向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举办交流集市的组织方案和措施;
  (三)与十个以上招聘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
  (四)交流集市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五)招聘宣传资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介绍职业,为招聘用人证件不全的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
  (二)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伪造、买卖、出租、转让、涂改职业介绍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促进就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规划,采取积极措施增加就业,鼓励用人单位招聘失业人员、下岗人员,支持失业人员、下岗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者自谋职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就业经费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就业准入控制,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
  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由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