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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2004)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旅游设施,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审查同意建设的旅游设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防洪安全隐患以及影响河道、水库安全的,应当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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