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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修正案》(发布日期:2005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2003年1月7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删除和停止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修正 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区(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除外)。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县(市)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市)区的城市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的绿化工作和绿化达标。负责所属公园、街道的绿化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驻地单位、居住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水利、铁路、公路等部门分别负责河道、铁路、公路两侧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第四条 绿化城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届政府的城市绿化目标,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绿化建设及管护任务,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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