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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发布日期:2005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8年3月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删除和停止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修正 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保障昆明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举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昆明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下列五个区域:
  (一)主城规划区;
  (二)重要风景名胜区;
  (三)重要通道控制区;
  (四)各县(市)城及建制镇城市规划区;
  (五)各类开发区。
  第四条 昆明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则;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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