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乡(镇)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国家事业单位。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性质的农业技术开发、经营、推广、服务机构,扶持以农民技术员和科技人员为骨干的各种群众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八条 省、市、州(地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技术推广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重大项目的示范推广和重要技术的引进;
(三)总结交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经验;
(四)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信息;
(五)参与农业实用技术的审定和技术标准的制定;
(六)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组织本系统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学术、技术交流;
(八)管理本系统的经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计划;
(二)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进行试验、示范、推广;
(三)选择不同类型地区建立示范点,培养科技示范典型;
(四)总结推广本地群众的增产经验;
(五)开展专业调查、规划设计、化验诊断、检测预报、评估咨询;
(六)培训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
(七)指导乡、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和农民技术员的技术推广活动;
(八)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经营服务。
第十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三)向农民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根据农业技术推广计划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十一条 村办、联户办、户办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应宣传农业技术知识,传播实用技术,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农业院校、科研单位、科技协会及其他与农业技术推广有关的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