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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2004修正)

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1991年7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业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坚持面向农村、服务农业的方向,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 引导、组织农民采用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鼓励和支持农民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五条 凡本省境内从事和涉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体系

  第六条 本省设置省、市、州(地区)、县(市、区)、乡(镇)四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社可以设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或农民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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