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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的决定(2004)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外省煤炭企业在我省设点销售煤炭,应当纳入全省煤炭销售、运输管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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