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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卫生,新增和报废更新计程车应当采用排气量1600CC以上车型,车辆尾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二)车前挡风玻璃只许张贴车辆年检合格、准运、治安合格和车船税标识,左右两侧玻璃只许张贴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标价签,车内显著位置放置驾驶员服务证,其他有关证件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三)车辆必须按规定设置顶灯、计价器、安全装置等设施,张贴、设置广告的,按照《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停业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退出营运的,还应当按市城管局和公安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营运许可凭证和驾驶员服务证。
  第十五条 计程车计价器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指定的位置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并实行定期检定和经常性查验;
  (二)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利用计价器作弊欺骗乘客;
  (三)不得私拆计价器铅封、改变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参数或车辆有关部位的结构,影响计价器的准确度;
  (四)计价器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营运,并及时修复,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营运;
  (五)车辆上路营运无人乘座和待租时,应竖立空车标志牌,有人乘座时必须放下标志牌使用计价器。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市城管局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有计划地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安全行车教育;
  (三)认真做好票务管理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和车辆档案以及客票登记台账;
  (四)如实办理客运出租汽车有关业务;
  (五)组织好所属从业人员及车辆的年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驾驶员交通行车事故的处理及保险索赔;
  (六)协助管理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失物查找以及营运车辆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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