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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8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拆迁人到当地拆迁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按代管房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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