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区内从事旅游商品销售等服务活动,应征得旅游区管理机构同意,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物,妨碍旅游者游览活动。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外国旅游者在本省进行旅游活动按对等原则享有国民待遇。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三)获得质价相当的服务;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环境、资源和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有关价格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5天至30天,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