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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

  (五)食品和食品原料的贮藏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的存放应当离地、离墙、并设架按分类标识,易腐食品应当冷藏;
  (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应当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口罩、帽、鞋,不得佩戴有碍食品卫生的饰物及涂染指甲;离开生产经营场所时,应当将工作服、口罩、帽、鞋放置固定的位置,并定期清洁消毒。
  第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使用非食用化学物品、油脂或者其他对人体有害的方法生产、加工的食品;
  (二)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的食品;
  (三)使用变质、超过保质期、召回食品或者废弃食物加工生产的食品;
  (四)注水、掺水的肉类食品;
  (五)使用非食用酒精、工业冰醋酸、工业盐生产加工的酒、醋、酱油、腌制类等食品;
  (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
  (七)未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
  (八)使用经过医学、生物学实验的动物加工的食品;
  (九)其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引起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第七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设置防蝇、防尘等卫生设施,并使用铲、夹、筷、手套等售货工具销售食品。
  第八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金属材料等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标识应当标明“食品用”字样。
  食品包装用蜡应当使用食用级石蜡;包装纸的印刷油墨、颜料面不得直接接触食品;禁止使用含有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的纸张包装食品。
  禁止使用废塑料、酚醛树脂和国家规定不得使用的有毒原材料制作食品用工具、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
  第九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有足够周转的餐饮具,有餐饮具消毒设施,有专人负责消毒、保管,有专用的保洁柜。
  禁止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和包装用品。
  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洗涤剂、消毒剂清洗餐(饮)具和食品容器。
  餐饮经营者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餐饮经营场所饲养宠物,并应当拒绝顾客将宠物带入餐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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