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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城区道路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实行门前环境卫生、绿化、秩序“三包”责任制。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并逐步做到减量化、分类化、无害化。
  第十八条 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循作业规范,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的影响。
  第十九条 城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安全。破损、色彩剥蚀、不清洁、不安全的,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洗、维修和更换。
  第二十条 城区户外的广告、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器、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安全和日常维护、保养,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理、更换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城区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在城区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道作业、摆摊设点及流动兜售经营;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禁止在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临时占用城区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行活动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在树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需要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自行清除干净。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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