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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曲靖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是指城市规划与建设、城市市容、城市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入,加强城市管理和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五条 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协调工作。
  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卫生、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曲靖市人民政府应当相对集中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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