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2004)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的康复工作。”
  五、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宣传普及优生优育、防治遗传病、传染病、职业病和地方病等预防残疾的知识,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民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落实康复计划。”
  七、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残疾人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进行康复医疗所需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残疾职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二)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酌情支付一部分;
  “(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按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支付;
  “(四)其他残疾人,家庭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申请救济、补助。”
  八、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应当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九、第十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由普通学校招收入学。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由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普通学校设立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班、点招收入学。”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普通中小学校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入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及高等院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学校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