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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星云湖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第十四条 禁止在星云湖沿湖面山的大营跳鱼沟至红石岩村、大麦地枣园至海门新西大河口、头咀道班至杨家咀村回头山等地段采砂、取土、开山炸石。确需在面山的其他地段采砂、取土、开山炸石的应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江川县人民政府批准。开采单位必须负责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 禁止在星云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
  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其他酷鱼行为以及使用破坏鱼类资源的渔具、网具捕鱼。
  禁止在鱼类产卵蜉化期入湖打捞水草。
  第十六条 禁止在星云湖水域内使用燃油机动船,湖泊管理和科研等确需使用的,报江川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损坏星云湖湖碑、界标、水闸和水文监测、环境监测设施。
  第十八条 在鱼类产卵和速长期,实行封湖禁渔。封湖日期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第十九条 在星云湖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应按规定申办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时限、渔具、网具和起水标准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 在星云湖引进、推广水生物新品种,应经过试验并进行科学论证,由江川县人民政府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星云湖从事银鱼和其他特种水产品收购、加工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禁止无证经营。
  第二十二条 直接从星云湖取水的,应按有关规定申办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安装机械取水的,应在进水口修筑拦鱼装置。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江川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有突出成绩的;
  (二)保护水质、防治水污染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四)对资源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进行科学研究有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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