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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星云湖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一)宣传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星云湖综合治理规划;
  (三)执行星云湖水量运行规定,协调管理隔河调节闸;
  (四)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管理入湖船舶,确定封湖禁渔日期,征收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行使水政、渔政行政处罚权,保障正常的水事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六)办理江川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星云湖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江川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对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的森林应加强管理。宜林荒山,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造林绿化。
  第九条 江川县人民政府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沿湖乡、镇,应按各自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星云湖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保护治理星云湖的资金,除收取应缴纳的资源费外,地方财政应列入预算,拨出专款。
  第十一条 禁止在星云湖湖区内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他缩小湖面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向注入星云湖的河道和水域排放超过水质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铅、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向水域排放、倾倒或埋入湖岸滩地。
  第十三条 禁止在星云湖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对保护、管理星云湖确需建设的项目,须经江川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星云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转产的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对星云湖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原建成的项目造成星云湖水质污染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水质排放标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进行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县城生活污水造成星云湖水质污染的,由江川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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