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将被《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云南省星云湖管理条例
(1996年3月2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9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川县星云湖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星云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星云湖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统一管理,综合防治。
第三条 星云湖最高运行水位为1722.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1721.5米。
星云湖水质的保护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执行。
第四条 星云湖的湖区属国家所有。
星云湖的湖区岸线(包括湖堤)由江川县人民政府勘定,并设立界标。
第五条 星云湖水域及沿岸枣园至新西大河口段公路以下、头咀道班至自来水厂段二级公路以下、大凹红石岩一级抽水站取水口至红坡脚村南段最高水位线外水平距离二十米内,其余沿岸最高水位线外水平距离一百米以内,为星云湖的管理范围。
星云湖径流区为保护范围。
在星云湖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江川县人民政府对星云湖实行统一管理,并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星云湖综合治理规划。
星云湖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江川县人民政府会同玉溪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 江川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星云湖的管理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